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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全面解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6)

第十二个新亮点,把问责首次纳入纪律规定。《条例》的第113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就强调了工作责任的重大。工作吊儿郎当,出现事故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问责处理。

第十三个亮点,把从严治党首次作为责任要求写入到纪律条例当中。《条例》第114条规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就让大家看到,从严治党现在也是责任要求。从严治党没搞好,发生了事情,也要受到纪律的处分。

我们刚才讲了把责任纳入纪律的范围,同时也把从严治党当作责任来看待。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强调责任呢?责任没有尽到,还要进行纪律处分。苏联共产党是在1991年垮台的,之后,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尼·雷日科夫说了很深刻的一句话,“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和责任。当它是负担和责任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他说苏共为什么垮台?就是因为不讲责任,只知道手中有权力,而不掂量一下手中的权力应该像泰山一样沉甸甸的。苏共的党员干部就是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一种乐趣,玩弄权力,而不是当作一种责任,结果把这个党给玩垮台了。所以尼·雷日科夫提出执政者应该把权力看成是一种负担,而不能当成一种乐趣掉以轻心。因此,我们强调责任,把责任写进《条例》,目的就在于对苏共垮台进行反思,引以为鉴。

第十四个亮点,干预司法活动首次列为违纪。《条例》的第119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同时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也要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这就强调了全面依法治国,党员干部不能随便插手司法活动,否则,就要进行纪律处理。

第十五个新亮点,党员干部的私生活必须检点。《条例》第127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利用职权或者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也要给予从重的处分。这些规定讲的是什么?就是我们共产党员、党员干部私生活一定要检点。

这里要说明一下,从《条例》来看,我们取消了通奸。2003年的《条例》中有“通奸”这样的字眼,在新的《条例》当中没有了。为什么取消了?大家知道,前两年一些党员干部出问题,往往有一个通奸的问题,也把“通奸”这个词炒得很热。现在相应的问题在《条例》103条的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中体现,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也讲到这个问题。并不是说这个情况不见了,这个情况我们仍然注意到了,而且要给予相应的处分。不用“通奸”这个词,是因为一定程度上通奸是一种两情相悦的事。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构不成犯法,而领导干部跟下属发生所谓的通奸,很多人就分析了,不是两情相悦,而是带有胁迫性或者诱惑性,因此不宜说是通奸。通奸等于开脱了他的罪名,它实际上包含一种职务上的或者某一种钱财上的诱惑,甚至是一种胁迫。因此把“通奸”取消了,我认为这是科学的,是非常实际的。

以上就是15个新亮点,我做了这样一个说明。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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