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严法来斩断贿赂贪腐的黑手

用严法来斩断贿赂贪腐的黑手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

最高检发出的这一声音既是对长期以来反腐工作中“重受贿轻行贿”司法理念的转变,也是从源头堵截腐蚀干部污水流入的有效举措。而这种观念的转变和举措的效果就是用对行贿者施以严法来保障的。

在最高检党组会研究部署进一步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工作时,用了“……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等这样的表述。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行贿犯罪对干部的腐蚀攻击的严重性和恶劣性。从一个个已经被判决和正在受审的干部的忏悔中,我们也能深深地体悟到“行贿”对干部更具进攻性和渗透性。那些个贪官们不是当了官就贪,而是一点点地被那些有利所图、有利所求的人从吃一顿饭,打一次牌,抽一根烟,喝一次茶等等这样的小意思中入手开始贿赂坠落,直至被拉下水去的。

在搞预防职务犯罪宣传上,常用的宣传语就是:行贿受贿同样是罪。对于受贿行为在法律上早有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和行贿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组罪名。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受贿方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而行贿方却可能逍遥法外。在民间,有的人总认为,反正我是行贿的我怕啥,我这钱是给别人花了,我也没花着。另外,有时一句“我是没办法被逼的”说辞,有可能就把犯罪的性质、情形弄含糊了。为此,他们还是存在着一种侥幸的心理。

从一些地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行贿方也大多是避重就轻地给予了制裁,或罚金或判个缓刑,或免于起诉,真正领实刑的却很少。而恰恰正是这些行贿方却得到了贪官们的最大的优惠,得到了贪官们权利下审批的最大利益。他们所得的利益与送给贪官的可谓九牛一毛。而他们为犯罪所付出的成本远远比贪官们小。在法律上不对其严惩之后,他们还会为自己的私利而对其他的官员实施更加策略的隐蔽性的行贿犯罪行为。他们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加大,影响会更深更恶劣。

我们国家是人情社会,依附的社会,官商自古都在相互寻租。一个贪官倒下了,另一个贪官又站起。这里面不是我们打击力度不够,而是有一双不断在寻找权力寻租的、向即将贪腐官员变法输送利益的黑手,在像个幽灵般地撩拨着官员们的心扉。而我们打击的对象往往都集中在了对受贿方的严惩,而忽略或谅解式地饶恕了他们。

现在看来,在目前治腐但腐而不绝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对于行贿人以严格的法律制裁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在打击腐败的同时,叫响“向行贿者宣战”的口号,拿出敢于斩断黑手的决心来,通过严判、严罚,让他们付出比既得利益更大代价,让行贿者胆战,让行贿者认识到行而不值。这样既打受贿的又惩行贿的双重执法,双向打击,那么,行贿者就会有所顾虑,官员的权力运用也就会更加阳光透明,我们治理腐败可能会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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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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