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2)

包容性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有效性(2)

理顺两种关系是包容性治理得以实现的着力点

就操作层面而言,理顺两种关系是包容性治理得以实现的着力点。其一,优化政府与市场的包容性合作关系。一方面,政府职能需要转变,包括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明确政府职能边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完善财务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行业改革、建立健全市场规则等,其实质就是为了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最大可能地为市场提供自由发展的制度保障,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需要包容市场发展,在政府自身职能转变的基础上为市场发展提供制度基础,政府与市场之间构建一种包容性的合作关系,社会经济的协同发展才是包容的、开放的、可持续的。

其二,构建国家与社会的包容性“激活-吸纳”关系。政府需要坚持民主法制建设,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推进基层民主与协商民主,与此同时,促进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为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基础性制度要素,同时还要以政策、资源、技术协同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灵活高效的竞争性手段来激活社会组织潜能,将社会力量有效吸纳进包容性治理体系,实现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构建包容性社会的目标。

包容性治理要求适度扩展政府的包容性,并赋予社会适度的社会治理权限

一方面,优化政府职能,适度扩展政府的包容性,将以行政干预为主导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限型政府,把“与民争利”的“狭隘”政府优化为公共利益导向的“宽容”政府,同时,提倡政府职能更加有效而包容;另一方面,赋予社会适度的社会治理权限,积极培育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将原先政府独有的管理职能部分让渡给社会,形成“国家存在、市场存在”“国家引导、社会合作”的包容性治理模式,努力促进国家与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有益合作,推进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营造信任与合作的包容性治理环境,全方位提升社会治理的包容性。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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