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我的人格权情结与思索

王利明:我的人格权情结与思索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起草民法总则。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强人格权立法,这也是当前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专家之间意见不一。本期《法学讲堂》推出的就是参与了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于人格权问题的所思所想。

我们将持续关注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不同声音,以期在思想碰撞之中,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言献策。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其中第五章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之后经过三十年的适用和发展,实务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理论界也涌现出相当丰硕的成果,为我国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立法和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即将到来,我们也将迎来民法通则颁布三十周年。为纪念民法通则的颁行,也为了给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建言献策,我想结合自身成长经历和研究体会,就加强人格权立法、提升人格权保护水平,谈谈自己的看法。

浓厚的人格权情结

在近三十年的法学研究过程中,我对民法通则的人格权规定一直抱有深厚的兴趣,学术观察和思考也始终与此相伴。我不仅搜集和整理了这些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的经验和问题,还以此为出发点,在系统了解欧美国家人格权法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20世纪90年代初,我提出我国民法典应以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为依据和基础,以独立成编的形式制定和发展我国的人格权法。

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观念更新等社会诸因素的变迁,我下了更大功夫对隐私、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等新类型人格权进行研究,发现现代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快速发展的私权体系,有其自身相对独特的发展逻辑。基于此,我更坚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认识,认为人格权法将成为未来民法的新增长点。

我之所以长期关注和研究人格权法,不仅是出于个人的学术兴趣,同时也是受个人切身经历的影响。我的青少年时期是在十年“文革”中度过的,那时发生了不少严重践踏人格的事件,至今萦绕在我心头,让我久久不能平静。

我那时很年轻,只是感觉这些事不对,但说不出所以然。直到后来学习法律,接触到“人格权”,我才明白了症结所在,因此迅速对人格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特别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其中的人格权规定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实在法基础,相应的实践经验和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实务素材,我对人格权的学术研究日益深入,逐渐变成一种情结。

其实,1986年民法通则正是在反思“文革”期间各类暴行的基础上,专节规定了人格权制度,它明确宣告每个人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并赋予权利人在受害之后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今天看来,正是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开创性的规定,才催生了“人格权”观念在中华大地上的萌芽和成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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