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我的人格权情结与思索(2)

王利明:我的人格权情结与思索(2)

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奠基作用

近代传统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或者说其有明显的财产法倾向,但民法通则不仅仅注重保护财产,还对人格尊严和人格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规定,体现了现代民法的时代特征和时代精神,这是对传统民法“重物轻人”观念的一次矫正。可以说,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集中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痛定思痛之后对“人”本身的重视和关爱,彰显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精神,为我国人格权的发展和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权利规定,特别是人格权规定,对我国人权保护事业产生了相当积极的拉动效应。正是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特别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推动了我国的人权保护事业发展。我每次出国讲学,当外国同行问起关于“中国人权事业是否有进步”的问题时,我都会向他们讲述民法通则在保障人权上的巨大作用,以及它为人格权观念带来的历史性变化,甚至说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可以让他们了解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从而正视我国人格权和人权事业的进步。

不过,我们也应注意到民法通则毕竟只有三十年的历史,且受制于诸多因素,我国还远未达到人人皆自觉尊重他人人格权的水平。其中最突出的是不少人在潜意识里仍然认为,“坏人”是没有资格谈人格权保护的。可以说,要想进一步提升人格权的保护,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立法。

新时代的人格权更为重要和迫切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现今的人权观念较之前有了较大进步,这客观上也要求人格权制度要随之完备和加强。尤其是我们当前处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盛行的时代,一些高科技发明的误用或滥用,会给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面对这种现实,有针对性地加强人格权立法,提升人格权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正如前文所言,加强人格权立法,是编纂民法典的一项重要任务,而编纂民法典,离不开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所积累的法律经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有普遍共识,人格权立法同样如此。民法通则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等权利并列规定,并单设一节对人格权做了较为系统和集中的规定,这种做法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立法经验。为了体现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了继承和总结民法通则的成功经验,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就是顺理成章之举。

从世界潮流来看,21世纪是一个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时代。正如日本民法学者大村敦志所说,从民法角度来看,21世纪是人格权世纪。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还要看到,我们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使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更为良好,这就必然要求人生活得有尊严,包括人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与这样的历史语境相契合,民法典将发挥最根本的私法保障作用,而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并做系统化的规定,有助于实现21世纪的时代要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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