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新《条例》删除了旧《条例》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将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得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助于防止因规定过于具体造成“漏网之鱼”。此外,新《条例》还要求,对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重处分。
从大量落马贪官的案例来看,私生活糜烂往往伴随着腐败。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武长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秦玉海等人的违纪通报中,“与他人通奸”都赫然在目;山西省高平市原女市长与多名上下级长期通奸,更是令人咋舌。
第三,在公共场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人的行为体现社会关系,不可恣意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都确认了公序良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等也体现了公序良俗的理念。从党内来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偿、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就是对公序良俗的浓缩。
邓小平同志指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对社会风气也有重要影响。一些党员口无遮拦、行为放肆、影响恶劣,必遭纪律严惩。如,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阿尔山市林业局局长姜天纯、副局长陈雨中扰乱公共秩序问题的通报,2014年5月4日晚,姜天纯、陈雨中在歌厅唱歌饮酒时,多次打电话叫单位女职工侯某来唱歌,遭拒绝后通过电话与侯某的男友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后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姜天纯、陈雨中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鉴于党员生活多种多样,新《条例》还在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条兜底规定,进一步扎牢了生活纪律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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