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过这样一种错误观念,将生活作风问题视为“小节”、“私事”,一些错误行为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一些地方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
古人云:“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贪似火,无制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必滔天。”无数案例表明,生活上的不正之风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许多腐败分子都是集信念上崩塌、政治上膨胀、经济上贪婪、生活上奢侈糜烂于一身。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六大纪律中单设生活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对忽视生活作风问题的棒喝,有利于从源头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快形成以优良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的良好局面。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新《条例》专设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虽然该章位居六大纪律之末,且只有四条,篇幅在六大纪律中最短,但这绝不意味着生活纪律不重要,甚至可有可无。相较而言,工作纪律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内”的“公共职责”,生活纪律则重在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生活纪律是党的性质的必然要求,体现的是对广大党员的爱护。
党的先进性要求党员既应该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也应该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身作则,严以修身、严于律己。党章第三条将“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作为党员义务,道理就在此。
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与旧《条例》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集中表现在两者的主旨都在于维护道德的重要价值和党的良好形象,都对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说不。区别则主要有三:一是生活纪律聚焦“日常生活”,将旧《条例》中“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二是与时俱进,制度化了十八大以来反“四风”特别是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实践成果;三是突出党纪特色、纪法分开,删除了旧《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等法律禁止行为的规定。
新《条例》第十一章前三条依次列举了以下三种行为,最后一条属于兜底条款,它们共同列出了生活纪律上的负面清单。
第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古人云:“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奢靡之始,危亡之渐”。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有违我们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党员义务,不符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不利于党员和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继续牢记“两个务必”(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要求全党在胜利面前要保持清醒头脑,在夺取全国政权后要经受住执政的考验,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锤炼高尚品德,远离低级趣味。
现实中,一些党员奉行及时行乐思想,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甚至骄奢淫逸、声色犬马。如,宝钢集团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赵昆被撤销党内职务与行政职务,其违纪事实包括大搞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2013年以来还6次接受下属人员赠送每盒价值260元至900元不等的雪茄烟。这些案例说明,反对享乐主义与奢靡之风任重道远,新《条例》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亮剑”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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