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法的实效
作为能够直接推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立法事业的领导人,毛泽东并没有沉浸于大规模空前立法的兴奋中,而是十分清醒地认识到法的实效性问题,并从法哲学的高度给予了指导性解读。譬如1956年10月12日,他会见南斯拉夫妇女代表团团长申特尤尔茨和南斯拉夫驻华大使波波维奇时曾说:“宪法还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实际的执行同宪法条文还有差距。”
1957年3月7日,他在同普通教育工作者座谈时,提出“学生谈恋爱的风气应当加以扭转。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必修改,但要劝青年晚点结婚”。换言之,毛泽东并不是一位“法律万能主义者”,他一方面并不认为所有社会问题都归咎于法律的不完善并进而通过法律进行解决,另一方面也认识到立法乃是一种稀缺资源,不可以动辄诉诸立法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他的这种法的实效性思想,由于深嵌内心,故时常“自动出现”。就在他同普通教育工作者座谈的数日后,即1957年3月10日,他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期间与新闻出版界部分代表谈话时,依然不忘提醒新闻出版工作者,希望他们对政策性问题进行宣传时能够拿捏得度,以正确地引导,“比如,你们说的节育和晚婚的宣传,报上文章一多了,有人就以为要修改婚姻法,赶快去结婚”。
谈到法的实效性,毛泽东深刻认识到,法的实效性差,主要是由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不再适应经济基础要求所致。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为执政党,毛泽东的这个感触和认识更加深刻了。
1957年1月27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基于此,应“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不论是党内的,还是党外的。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毛泽东特别指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当时的工作中,“政府各部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八年来积累起来的规章制度许多还是适用的,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积极性和发展生产力的障碍,必须加以修改,或者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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