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赋予地方部分立法权的探索
在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一直都是历史研究的重大课题。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是以宪法作为出发点来理解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并进而赋予地方立法权的。他说,“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
在毛泽东看来,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一方面要特殊,不可以抹煞地方的特殊性,不可以消解地方的积极性;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维护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使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都能得到发挥。
毛泽东曾以对企业的管理权限为切入点,谈及中央与地方的分权。他的观点是,虽然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有的由中央部门直接管理,有的由省、市和自治区管理,有的则是由地区甚至是县进行管理。“归谁管,归哪级管,只要一个积极性还是要两个积极性,这个是个很大的问题,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经常注意解决的很关重要的问题”。
许多人只熟知毛泽东向苏联学习借鉴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想法和做法,却不知毛泽东也曾以恢弘的气魄和胸襟,主张研究美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譬如上述地方应否享有立法权的问题,毛泽东曾明确要求研究一下美国联邦立法与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他说,“美国的州可以立法,州的立法甚至可以和联邦宪法打架”,这些都是“可以研究的”。由此可见,毛泽东比较立法的思想不可谓不全面:既研究当时最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又研究当时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如此广阔的视野和胸怀,是我们学习的光辉榜样。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课题组成员、兰州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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