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市民化与化解房地产库存(3)

农民工市民化与化解房地产库存(3)

在住房金融等制度体系完善的假定下,农民工在地级及以下城镇基本具备住房可支付能力,但举家外出就业家庭仍可能存在50%的资金缺口,一人外出就业家庭可能存在75%的资金缺口。住房金融等相关制度的缺失和约束,地级及以下城市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问题,会导致农民工现实的购房比例较低。

第一,农民工购房能力因为金融排斥和制度约束而降低。首先,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方面,外出农民工仅占5.6%,本地农民工公积金比例为5.3%,并且大都不能结转,不能用于租房;其次,在商业性金融方面,农民工在流入地购房,获取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存在户籍歧视,而农民工在输出地,进行以土地、住房等固定资产抵押获取贷款,还存在着诸多障碍。另外,能够形成农民工收入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权也难以交易兑付,收入和资产难以变现。

第二,农民工意愿因为城市环境和户籍而下降。首先,公共服务提供以户籍为依据,农民工购房不能获得与城镇人口相同的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从而降低了农民工购房的意愿;其次,全国的地级及以下城市的基础设施缺乏和公共服务水平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缺失,尽管农民工具有购买能力,但也缺乏动力购房迁入。

化解房地产库存,迫切要求通过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为出发点的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可借鉴曾经的蓝印户口制度,将购房住户纳入居住证覆盖人群。全面推进并完善居住证制度,凡购房不再考虑或降低就业、交纳社保的年限,享受和户籍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尤其是让其子女享有平等优质教育的权利。政府给购房者与户籍居民平等的就业与创业机会,并将其纳入就业与创业服务体系,给予服务和支持。

第二,可探索实施商品房共有产权制度,实施住房产权分割出售。一方面,开发商资金紧张,亟待去库存;另一方面,农民工购买力有限,可考虑实行产权开发商部分持有,部分出售给购房者的办法,共同到银行办理并获得抵押贷款,开发商与购房者可按3∶7、5∶5、7∶3的比例持有。开发商将持有产权部分租给业主,并商定未来若干年以怎样的价格全部出售给购房家庭。

第三,可建立普惠住房金融制度,实现政策性和商业性覆盖农民工。针对目前存在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对农民工的排斥状况,可建立普惠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扩大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覆盖,将公积金覆盖到农民工,并实行异地提取购房制度,建立商业性普惠金融体系,让农民工获得与户籍居民平等的商业住房抵押贷款机会,同时加快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抵押与担保制度。

第四,可允许和鼓励农民工转让土地承包权,出售和出租住房。农民工在农村的财产权保护和市场化交易,不仅有助于资源合理利用,农民在城镇里乐业,而且有助于其在城镇安居,但是还存在不少法律和制度性障碍。为此,可总结试点经验,依法推开土地承包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

第五,可改进地级以下城市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立与常住人口挂钩、分级负责的财政体制,加大行政级别低的城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农民工住房补贴制度。加快制定向小城市倾斜的投资政策,提高其就业吸纳能力,改变我国城市就业吸纳能力和住房支付能力错配的现状,激励更多的农民工在小城镇购房和永久性迁徙。

(中国社科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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