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文化产生不同的法律,引导不同的行为,并进而影响社会或者法律文化的发展。民法文化又是法律文化的首要内容,是其基础文化,是民法精神的核心构成。制定我国民法典已经提到了全国人大的工作议程中,在全社会培育和提升民法文化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还提出要抓紧编篡民法典。法律文化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文化产生不同的法律,引导不同的行为,并进一步影响社会或者法律文化的发展。民法文化又是法律文化的首要内容,是其基础文化,是民法精神的核心构成。制定我国民法典已经提到了全国人大的工作日程中,在全社会培育和提升民法文化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民法文化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民法文化是人们对待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民法文化具有客观性:它以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存续前提。民法文化具有主观性:它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是人们对民法的一种价值评判与行为选择,是人们对民法的认识、评价、心理态度和行为模式。民法文化决定社会生活形成的社会普遍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反过来,社会普遍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法文化。民法特有的身份平等、契约自由、诚实守信、遵守秩序和规则等理念以及人们对这些理念的认同和遵从是民法文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文化的传统。受“重农抑商”政策的影响,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模式在我国持续时间比较长。封建社会的法律即使在刑或律中有民事方面的零星规定,但是对违反者也是按律问刑,民事问题予以刑事解决,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因而亦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文化。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文化是随着我国民法的产生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大清虽起草有大清民律草案,但并未颁布实施。民国时期陆续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但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的民法典被废除。革命根据地时期颁布有婚姻法、土地法等单行法规都具有临时性和局部性。新中国成立后曾三次起草民法典,但均未成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文革”中,民法文化不但无任何进步反而严重倒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法文化才获得了滋生和成长的土壤。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民事立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尤以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为里程碑。现已初步形成除人格权法外的庞大的民事法律法规体系。民法文化逐步萌芽、形成并日趋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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