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记录2015·政治(2)

热词记录2015·政治(2)

协商民主制度化

有事好商量

【回放】

年终岁尾,一份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文件将人们的视线再次聚焦到“协商民主”这一政治体制改革关键词之上。

从年初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到年中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再到年末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今年以来,中央下发的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正在将协商民主一步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随着制度设计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协商民主——这一契合中国人文化心理,具有历史合理性,又与中国现实国情相合的民主形式,正在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力方面,日益发挥着其独特的优势。

协商民主在基层也日益释放出强大活力。在一些地方,利益相关的群众经过制度化的渠道更多地参与到决策中来,通过充分的讨论与协商,原本聚讼不已的利益纠葛问题渐渐达成共识,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以前最怕说了白说,现在有了制度保障,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可以一直说到不白说。”如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正在让协商民主日益发挥出巨大能量,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

立案登记制

立案不再难

【回放】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据统计,5月1日至9月30日,全国法院共登记一审案件620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立案难特别突出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60.5%。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大幅增长,1至9月同比增长58.39%。

11月17日上午,张律师来到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不到10分钟便为当事人立了案。“现在到法院打官司,和进银行办事一样,一站全搞定,清清楚楚。”他说。

“长期以来困扰人民群众行使诉权的‘立案难’问题得到根本缓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在过去立案审查制模式下,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求告无门”不仅时常发生,还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信访、个人极端事件等。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极少数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的过程中,许多法院还运用“互联网+”,提高立案的效率,进一步方便群众。

今年8月,吉林长春的律师张永峰用了不到1个小时就在网上完成了83件股权纠纷的立案手续。“如果这些案件在线下完成立案,至少需要一天时间。”张永峰说,网上立案,对于异地参与诉讼的律师来说最为受益,既不用来回跑路,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在吉林,当事人在任何有互联网的地方登录电子法院、填写信息、经过实名认证后,足不出户就可以提交立案申请,该申请“摆渡”到法院内网办案平台后,由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登记,并发送短信给当事人,当事人在网上签收、缴费后,便完成了网上立案。

河北邢台市律师牟汉伟体会最深的是:“以前立案可能要往法院跑几趟,现在一次就能完成立案,律师省事了,当事人不揪心了。”

干预司法追责

“关键少数”带头守法

【回放】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等5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情形将被通报,而且要求司法机关要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规定》还要求建立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还要进行责任追究。

2007年,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5岁男童邓某跟随外祖父前往加工厂加工稻谷时,被变压器高压电击伤。邓某的代理律师刘某将14户入股加工厂的村民告上法庭,后又将安装涉事变压器的发电公司追加为被告。

然而,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时任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却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4名证人被羁押。

简单的民事诉讼成了妨害作证的刑事案件,法律变成了掌权者手中的木偶。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纠正了这起案件,邓某的民事赔偿案件也进入再审程序。

今年11月5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其中也包括这起案例。

我国宪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而言,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人干预司法,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守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说。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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