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

2015年中国法学研究最具亮点和原创性的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如何准确地概括这一理论,其核心是什么,它是否构成一种新的法治模式,它与西方的法治模式、法治理论的关系如何,有什么不同,中国通过什么机制和方法实现法治要达到的目标,这些都是法学界关心的理论热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

就时间顺序而言,择其要者,这一理论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思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的思想,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方针,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论述;江泽民同志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胡锦涛同志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人权和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思想,关于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思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法治与改革关系的理论,法治的一体发展战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理论,等等。这些理论虽然产生于不同的时代,具有明显的时代特色,但是它们又与时俱进,一脉相承,反映出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对法治认识的逐步深化。

如何准确地概括这一理论体系,如何进一步梳理上述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指导思想,把法治的本质、作用,法治的不同模式,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发展的战略等思想进一步理论化,探索它们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研究这一理论和西方法治理论、中国传统的法学理论、政治理论的关系,是摆在中国法学界面前的重要任务。

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学者们有不同的概括。所谓核心就是能够在整个理论中提纲挈领,贯穿全局,最能反映事物本质特征,与其他事物最主要的不同之点。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即党法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正因为如此,习近平同志把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看作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在以往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问题。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是否能实现法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力是否能在法律之下运行,是否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成为决定社会主义命运的关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体制下是否能实现法治,这正是摆在中国学者面前的最核心的问题,也是中国法治模式、法治理论是否能成立的关键。

学者们指出,中国所实行的法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而不是由西方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不能以建立在西方政治制度基础上的法治为标准衡量中国的法治,如果这样,法治不可能成为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的力量,而只能起到解构和破坏的作用。

在进行法治的国际比较时,涉及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的差别。从国际视角,不同社会结构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法治的差别并不在于对权力的控制,而在于对权力控制的方式。学者们提出,不同法治模式既有差别,也有共同性。关键在于什么是共同性。不能把某种法治模式所特有的制度作为衡量其他法治模式的标准。这里的共同性不是建立在这种或那种制度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问题的基础上。不同法治模式的评价不在于采取什么特定的制度,而在于无论采取何种制度是否能把权力滥用控制住,能控制住就应该得到好评,反之就不会受到好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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