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哪些规定尚待完善?(4)

慈善法草案哪些规定尚待完善?(4)

慈善信托能否被激活

草案一审稿单设一章规定慈善信托,草案二审稿将慈善信托并入慈善财产的管理运用一章,保留了三条关键性条款。

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是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并将信托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所指定的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的最大优点是公益财产的捐赠人不须马上将资产转移给基金会或受益人,只须把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甚至个人,明确设定信托资产的收益用于公益目的,这样,这笔公益信托资产无需实行财产权转移就锁定了公益目的,而且不涉及纳税。同时,该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也独立于受益人,还独立于受托人,不会因受托人自身的财产风险而承担连带损失责任,避免了慈善资产管理风险带来的道德压力。

早在14年前,公益信托已经具备法律框架。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用了整整一个章节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这一基本原则。按照规定,公益信托具有4个必备要件: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有信托监察人;信托财产及收益全部用于公益目的。

《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法律出台至今,因为没有细则,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愿意担起“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审批责任,导致至今没有落地。

慈善法草案一审稿中,慈善信托门槛降低,慈善信托准入采取选择性备案,直接凭书面的信托文件即可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选任或变更也完全由委托人决定,无需主管机关介入;信托监察人可设可不设,不作强制性要求;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分配,甚至可能包括返还到委托人手中。这些内容都是对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一章的重大突破。

草案一审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慈善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还不够,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过于宽泛,不利于依法规范受托人的行为。

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除了本法的特别规定,其他的设立、财产管理、信托当事人、终止和清算等事项适用信托法的规定。

另外,草案二审稿将慈善信托的准入门槛改为备案制,取代了之前草案一审稿规定的选择性备案;受托人的变更也要求向主管的民政部门备案;设置监察人也是强制性要求。

另外,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缩小,自然人不可作为受托人,以预防道德风险。

2014年8月,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国内首家公益信托工作室,工作室负责人上官利青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使得慈善信托解决了管理机构不明难以获得批准的难题,使得慈善信托能够落地开展起来。同时规定备案制,使政府监管部门能够统计分析,监督管理,为后续完善细化法律法规提供基础。

业内专家较为一致的观点是,草案二审稿明确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信托的管理机构,备案制也解决了实践中的最大障碍,但是仍有问题需要考虑。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这可以看作给了公益信托公募的资格。

但是,依据草案二审稿的规定,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没有解决,也没有公募资格。没有公募资格和税收优惠,和现有的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相比,慈善信托能够具有多大的吸引力?

上官利青认为,虽然目前慈善信托还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可以给委托人即捐赠人更大的决策自主权,可以用在家族慈善信托上,不同的公益慈善组织形式可以满足不同的捐赠人的诉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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