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哪些规定尚待完善?

慈善法草案哪些规定尚待完善?

慈善组织通过网络募捐或将没有地域限制,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或将依然需要两年考察期,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有限的具体规定……在12月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有了哪些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哪些建议?我国慈善行业的首部基本法律将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还有哪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记者近日梳理了参加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部分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采访了一些对草案一审稿提出过意见的专家学者。

公募权究竟能放开多大

在草案一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慈善募捐的相关规定受到广泛关注,草案一审稿中对于公开募捐的一些地域限制、层级限制遭到了质疑和批评。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在提交给全国人大的一审稿修改建议中提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的募捐信息很难确定其边界,尤其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对此种募捐方式的地域进行限制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取消对开展慈善募捐的地域限制,至少不能对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募捐进行地域限制。

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在列席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提出,这种根据慈善组织登记机构的行政级别确定其公开募捐区域的做法,是否会造成大量的慈善组织都到省级民政部门或者是民政部登记?

在他看来,草案承认了通过互联网募捐的合法性,事实上已经突破了募捐的地域限制,这一规定没有实际效果,建议删除。

草案二审稿保留了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需要两年考察期的规定。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副主任黎颖露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慈善组织具有公益性,应当拥有募捐资格,这是它区别于一般社会组织的关键。规定慈善组织经过两年的考察期才可以进行公开募捐,类似于要求慈善组织“自证清白”。慈善组织只能在证明其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后才能申请募捐资格并不合理。慈善组织既然经过了登记和慈善资格认定的审查,就已经符合了开展公开募捐的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窦树华认为,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经审查才可以获得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没有必要。门槛设严一点,注册登记之后就给它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也无妨。

黎颖露认为,应该肯定的是,我国慈善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目前的草案在放开公募权的规定上已经有了很大突破,规定了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募权的慈善组织合作募捐,同时对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

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几名学者认为,从草案一审稿到草案二审稿,有关公募产生的种种争议,折射了在公募权放开的问题上,登记监管部门和公益慈善实务界的一些分歧,在公募和非公募的界限已经越来越难以划定的大背景下,最大限度地开放公募权已是大势所趋。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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