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哪些规定尚待完善?(3)

慈善法草案哪些规定尚待完善?(3)

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两点具体规定 尚待配套措施

草案一审稿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过于原则,是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一审时的意见。

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两点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二、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黎颖露分析说,在不涉及税种、税率和税收征管的情形下,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税收优惠可能包括:

捐赠人不通过慈善组织,而直接向扶贫济困对象开展慈善活动,或者向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捐赠,用于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时,也可享受税前扣除。

依据现行规定,除了特殊情形下,进行捐赠可以税前扣除外,捐赠人应向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捐赠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无需认定,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经认定。因此,捐赠人直接向受助个人捐赠,个人向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机构捐赠都无法享受税前扣除。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可能扩大了受赠人的范围,给予捐赠人在从事扶贫济困活动时更多的选择权。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一些配套法规、通知等规定,除特殊情形下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企业年度会计利润的12%,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

草案二审稿这一规定是基于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性和现实需求,给予捐赠人超过以上的税前扣除限额优惠。

黎颖露表示,对扶贫济困慈善活动的特殊税收优惠是否包括对受赠人、受益人在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仍待相关法律予以确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的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超过限额部分,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限额部分能否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在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0条中,规定了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通知》并未明确结转制度的实施细则。时至今日,有关部门也未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

公益慈善界学者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和捐赠额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时的结转可以看作一体两翼,共同构建起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实现对捐赠人的最大鼓励和体现国家对慈善行业的支持。

目前慈善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已经在法律层面确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的结转制度,结转的落实仍待细则出台和财政、税收有关部门配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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