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研究

应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研究

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国家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同案同判,以达司法公正中的个案公正。因为指导性案件是一个一个具体案例,是一个个具体个案。 通过指导性案例这样的范本,为同类案件树立一个标杆,以后此类的案件、同类型的案件照此办理,做到同案同判,体现个案的公正。因此,应该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研究。

第一个问题,应该重视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和应用研究。我们现在的研究重点应该有所转移。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二五改革纲要”,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文件,2011年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从2011年到2015年底,发布了十一批56个案例。在这个过程中,我一直关注的问题是:案例指导制度或者指导性案例是否落地。我认为落地的标志是指导性案例被援引。但我们不太容易看到这方面的材料,看不到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2015年4月份,我接到广东一位法院法官给我寄来的一篇文章,他在文章里说有28个案例被援引。指导性案例发布后是否被后案所援引,这是指导性案例落地生根的标志,前期所做的工作都是一些准备性工作。

从我所观察的范围来看,指导性案例在实际过程中被援引的情况没有引起高度重视。56个指导性案例到底在实践中被引用的情况如何,有不同的反映。有搞行政法的学者跟我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的是错的。对与错是个人的看法。既然认为这个案例有问题,就可以进行研究。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指导性案例的实施细则,其中明确地提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了指导性案例,法官是否引用必须要做出回应,应用了要做出回应,不应用更要做出回应,这是一个硬性的要求。而且明确提出应该把指导性案例的文号直接载入到后案中,这是我们当初所一直想达到的目标。它和过去案例所发挥的作用不同之处就在这个地方,所以我们用援引这个概念是没有错的。如果说过去这一点不明确的话,实施细则明确了这一点。

所以,现在研究案例指导制度,有关它的必要性、重要性等问题已经没有太多意义,现在应该重心转移,转移到对已经发布的56个案例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做一个追踪性的研究。这个工作很大程度上应当是在法院系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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