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研究(2)

应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研究(2)

第二个问题,应该重视案例发布体系的有序化问题。当初为什么搞案例指导制度?就是为了在各种庞杂的案例发布种类面前树立一个比较权威性的案例标准。指导性案例之所以权威,有两个原因:一是每一个指导性案例都经历了程序化的筛选过程和认定过程,它有严格的推荐程序和筛选程序,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后发布,体现了它的权威性。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该参照指导性案例。

在2015年4月份发布的实施细则的第九、十、十一条里,要求主审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是否采用要做出回应,且指导性案例的文号可以进入到后案的裁决书中去。如果说过去大家对此有争议,说应当参照,也可以不参照,那么现在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争议了,你必须要做出回应。这两点恰恰体现了指导性案例在所有案例种类和案例形式面前的权威性。

但是,到目前为止,如果大家关注案例发布的情况,会发现案例发布还缺少体系,各种各样的发布都有。除了指导性案例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围绕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或者当前司法审判中的一些问题,不断地有案例发布。一会儿是毒品案例,一会是知识产权案例,一会儿高校违法案例,案例种类特别庞杂。并不是说案例发布不应该,案例发布应该有多样化的形式,但我认为应该有序化和体系化,每一种案例的地位、权威性是不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应该加强对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工作。必须要对法官进行培训,法官对指导性案例有一个识别问题,不是简单一看就清楚。国际私法里有一个法律识别问题,指导性案例同样有一个案例识别问题。不培训,法官怎么会用?

第四个问题,高等院校法律院系应该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教学。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审判的一种模式,应该应用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中去,不然的话,学生难以面对未来的工作需求。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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