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2)

实践“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2)

执纪方式进一步改进:紧扣三个环节,聚焦“六大纪律”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需要转变执纪理念,也需要改进执纪方式。2015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扣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三个环节,进一步改进执纪方式。

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五种方式,规范科学处置问题线索,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三类领导干部。

在纪律审查环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改过去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倾向,守住依“纪”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听到反映就找本人谈话核实;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违纪行为。

执纪审理是纪律审查的最后关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而是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改进审理文书,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