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选择法治?

我们为什么选择法治?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十三五”开局之年(2016年)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正在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法治。路走得越远,越不能忘记出发时候的目标与方向,否则便极有可能把路走偏,走错。我们在决定走法治之路的时候,尤其是在20世纪末,我们郑重地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的时候,我们曾反复论证、严密思考过我们为什么要选择法治。在我们不断摸索、实践法治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去思考,我们为什么选择法治,因为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之路才能走得正,走得稳。

想要回答好“我们为什么选择法治”这个问题,就必须寻根溯源,探知我们最初是如何形成“法治”这个概念或范畴的。同时,也要追寻我们起初是如何实践法治,运行法治的。

中国古代虽有“法治”这个双音节的汉语词汇,然而意义却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漫长的奴隶制、封建制时代中,充满着人治的色彩,国家机器也充分利用“法”作为统治之工具,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约束与剥削着被统治阶级。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儒家以“德治”为核心的治国方略逐步提出,与法家以“法、术、势”为核心的法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这种看似水火难容的两种治国哲学却都深深地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历史进程,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这两种治国哲学浑然一体,以“外儒内法”的形式影响了之后两千年的中国历史,锻造出中华民族独特的共同民族心理。

在中华民族共同民族心理中,古代中国人以“定分止争”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要求,强调法律是用来确定人的名分、权利以及物的权属等问题的,“定分”之后才能“止争”,“止争”之后就会各司其职,互不相争,进而静心劳动与生产,在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发展社会经济,实现社会和谐(或者说“天下大同”)。

与古代中国不同,以古希腊、古罗马为代表的古代西方不仅产生了早期“法治”,同时也在其政治生活、国家生活中加以实践,为世界近代法治文明的产生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古代西方的法治不是简单地为了“定分止争”,而是如同英国思想家洛克所言的:“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在“定分止争”的基础上,西方更强调分权与制衡,由此,也不难想象不列颠的自由大宪章为何敢于限制国王权力了,因为其“法治”理念的传统就有这样的价值要求。

然而,无论古代东方与西方关于“法治”价值追求有多大的异同,都值得我们今人去思考。相互间的比较与分析,不是为了争辩出孰优孰劣,而是为了我们今人的实践与发展。在历史进程中,古代东西方的“法治”价值都各有利弊,都曾在其所产生的历史时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都面对着社会发展与历史进步所带来的新问题。而中国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不能简单、机械地仿效古人,更不能简单地全盘西化。而是要在吸取古代东西方法治价值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中国的发展、改革实际,探索出一条适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走的法治之路。

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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