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
行政程序法治属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影响也极为深远,因此应当加快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建设步伐。
制定行政程序法以及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做法,让行政权在行政程序下运行于法有据。我国长期以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因此在我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更应当高度重视制定行政程序法。同时,积极推进地方行政程序立法。在2008年湖南省政府率先在全国制定发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后,山东、宁夏、汕头、西安等省、自治区、市政府相继出台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力度。
鼓励地方探索实践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纲要》对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抓紧制定《纲要》的配套落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部署要求,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形成有利于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程序的制度环境。
确保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注重把握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程序性要求,将行政活动全部纳入行政程序法治轨道,绝不允许为达到执法目的任意减省行政程序的刚性约束,走“绿色通道”和“快行线”。
严格司法审查标准倒逼行政程序适用的自觉性。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该项规定明显提高了行政程序的法律地位,今后人民法院针对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不再以程序瑕疵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而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从而倒逼行政机关更加重视行政程序运用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抑制“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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