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视行政程序法治(2)

必须重视行政程序法治(2)

行政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当前行政程序违法在行政违法的比重中占比较高。具体表现在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认为按程序办事麻烦,影响效率,增加执法成本。在具体办案中,对执法依据、定性准确、证据确凿比较重视,而对行政执法程序重视不够,导致行政程序违法不断。

违反法定步骤。为了保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依法依程序行使,法律对行使权力的步骤、顺序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只要省略任一步骤、颠倒先后顺序,都会导致程序违法。比如,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设时,应当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行政机关在期限未届满的情形下强制拆除的,属于拆除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顺序。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先后顺序要求,“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基于清楚事实和充分证据。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没有经过调查取证程序,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了印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去调查取证的,此时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违反法定期限。超出法定期限,又被称之为“迟到”的行政行为,实践中大量行政不作为大多表现为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超期行政行为,应认定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方式。法律对行政行为方式、送达方式作出规定,比如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文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方式进行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如果上述方式仍然不能进行送达,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实践中,如果行政机关在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属于程序违法或者不当。

违反告知程序。告知程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违反告知程序主要集中在该告知的没有告知,或者告知不全面。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未依照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混淆程序适用条件。行政机关容易混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条件。简易程序仅仅是程序形式的合并,并非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全面减并。在实践中混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混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容易侵犯当事人和公众的程序权利。

违反正当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中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正当程序要求。比如,尽管有时相关法律规范没有对行政程序作出规定,此时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活动也应当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等程序权利,否则属于违反正当程序要求。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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