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立“明规矩”,才能破“潜规则”(2)

唯有立“明规矩”,才能破“潜规则”(2)

故笔者理解,所谓立“明规矩”的“明”,应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比如会议怎么开、干部怎么选、政绩怎么评价、批评与自我批评怎么搞等等,各地各部门都应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具体的条文与程序。不能一个领导一个“规矩”,一个领导一个搞法,随意变来变去。二是公开。国法公开,党的规矩也要公开,供广大党员和社会监督。有没有规矩,规矩定得合不合理,公开出来让大家评。党在革命战争年代秘密宣誓、地下联系很必要,成为执政党以后,就应遵循“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把党的规矩摆在明面。

所谓立“明规矩”的“立”,也应是两层含义。一是订立。只要是需规矩约束的环节,就要订立成文的规矩,变成刚性纪律。或是有成文的纪律但具体条文不够细致的,也要细化完善。要像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那样,“不厌其细”。二是树立。确定了的规矩就要严格执行,树立规矩的尊严。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规矩怎么规定就怎么执行,不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不因人而异、不因事有别,执行规矩不得变通、不搞特殊,让规矩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唯有立“明规矩”,才能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就能把“讲规矩”由对党员干部的个人要求,逐步深化为对党政组织机构的程序性规范,不管你有无自觉性,都不得不认真遵循。立“明规矩”,才能切实贯彻总书记提出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通过健全纪律规定、规范运作程序、强化各方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等,不断挤压“潜规则”存在的空间和土壤,逐步改善政治生态,把依规治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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