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2)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等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博大精深,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军事、治党治国治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关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重大理论是其重要的具有综合性的组成部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虽然从时段上主要是指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以来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法治理论,但是它并没有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伟大成果的毛泽东法律思想相脱节,而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原理,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法律思想。毛泽东法律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董必武、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者与实践者,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法制建设的长期探索与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与这两个时期的革命与建设实际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观点,内容相当丰富。例如,历史唯物主义的、革命的法律观,民主、国体、政体和宪法思想,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法制是人类文明的基本标志的观点,“两类矛盾”的学说,民主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等等。这些重要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中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没有割断历史、封闭自我,而是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中西合璧、与时俱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传承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而且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战国中期,李悝的《法经》创中国封建法典之体制,开成文法典之先河。随后建立的秦朝扩大了成文法的规模,奠定了中国长达两千多年封建法制的基本轮廓。汉唐诸代君臣与巨儒主张“德主刑辅”,熔礼义刑德于一炉,使中国封建法制成为“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体,形成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鲜明特点。《唐律疏议》更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例。经过宋、元、明、清等朝代一千多年的法律文明维系、传承和发展,形成了被世界公认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广泛地影响和传播到周边国家,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于世界法制文明的顶锋。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经验和理论。例如,主张“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5);注重法律的良善品质,强调“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6),“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7),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社会和合;善于通过法律的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进行整合与引领,规范、引导和维系整个社会,注重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明德慎刑;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强调法律的任务不仅是“禁暴惩奸”,而且要“弘风阐化”;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徒法不足以自行”(8);为官者、执法者要“天下为公”,清正廉洁,光明正大,执法如山,“法不阿贵,绳不挠曲”(9),“公生明,廉生威”(10);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条文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以更好地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的实施不能就事论事;注重立法与执法并重,“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1);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联系当代实际进行了科学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以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之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包含着对西方法治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兼容并蓄。西方法治文明源自古希腊、古罗马,积淀深厚,尤其是近代法治萌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有许多理念、原则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诸如依法而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权力制约、人权神圣、财产神圣、税收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言论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权利推定、“法无禁止即自由”等法治理论,以及司法(职权)独立、法官中立、律师自由执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学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坚持从中国国情和中国需要出发,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了西方法治经验和法治理论,使之与中国本土化理论相贯通,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开放性、包容性和科学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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