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3)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它的实践性,它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它指导法治实践,回答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并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前无先例、外无范式的事业,没有现成的道路可以遵循,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主要靠我们自己探索、实践和创造。长期坚持不懈的艰辛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为内涵丰富、逻辑自洽、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也有偏离法治轨道的深刻教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12)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我们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作出两项最为重要的决定,一是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确定“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由此,法制得以恢复和重建,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在“文化大革命”结束的时候,中国仍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所以,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批恢复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的法律。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一天通过了7部法律(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同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首次提出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1982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完成了对宪法的修改,颁布了新宪法,即现行宪法。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史无前例地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国大业的重要目标之一。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2年,中共十八大作出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科学判断和政治宣言,并作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小康”目标,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强调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发出“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号召。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成为新时期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路线、重大任务等作出全方位的部署。党中央每一次重大法治决策和全国人大相应的决定都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正确引领和强大推动,也都是法治理论发展进步的标志和进一步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和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他们立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立场,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提出问题、反思教训、总结经验,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法治理论并不断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例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人治危险得很、搞法制才靠得住”,“一手抓改革和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重大理论。江泽民同志提出“法治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重大理论。胡锦涛同志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主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重大理论。习近平同志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厉行“良法善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严治党、依法反腐”,“改革要于法有据”,“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等重大理论。正是这些重大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和理论观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体系。与此同时,法学界不断深入地开展法治研究。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围绕法治建设实践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法学界先后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有力地推进了法学领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开展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体系)、依法治国、法制国家、法治国家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建构意义的研究和论证,极大地拓展了中国法学的研究领域,推进了法学理论创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体系建设。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提速和提质,法治研究更加深入而广泛地推进,其中关于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立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的研究,在深化和创新法治理论的同时,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涵盖了法治的所有实践领域和实践问题。总之,在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法学界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理论概括、理论诠释、理论创新,从而形成了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内在规律的科学体系。以我们党的原创性法治理论为主体、以法学界的研究成果为丰富的理论资源而构成的内涵丰富、逻辑自洽、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凝聚着法治的中国经验,饱含着法治的中国元素,彰显了法治的中国精神,描绘了法治的中国道路,注入了法治现代化的强大能量,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在世界法治理论宝库中日益彰显其中国话语、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价值。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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