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院校治理现代化适应职业教育发展新常态(3)

推动院校治理现代化适应职业教育发展新常态(3)

三、新常态下应建立现代院校治理结构

院校治理结构是指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院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及权力分配、运行、制衡与激励,以及处理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2]它规定了学校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分配与制衡,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机制,规定了院校事务委托—代理关系机制。现代院校治理结构是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受到研究人员的普遍关注。据中国期刊网数据统计,1990年以来,我国学者研究“院校治理结构”的论文达900多篇。然而,与理论研究的“热度”形成反差的是实践探索比较滞后,长期制约我国学校发展的治理结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就当前的职业院校而言,治理结构滞后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常态,不能有效适应经济新常态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不能有效满足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阻滞了职业教育新一轮的快速发展。

(一)决策权与执行权、监督权不协调

一方面,在职业院校普遍存在科层制作用过度,管理取向过强的倾向,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3]学校的决策权过于集中,且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的权力边界不清楚,由此导致决策层“妄为”,学校大大小小的事务都得由决策层甚至由1~2个人(一般是校长和书记)决定;执行层“不愿为”,缺乏主动作为的积极性;监督层不敢为,监督权薄弱,甚至在校内缺乏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一些职业院校组织机构庞杂,机构间的权力、职责边界不清晰。既有常设的各种工作委员会(如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或指导委员会等),也有常规的职能部门(如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组织人事处等),还有一些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实训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等),再有一些办公会议(如党委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但对于这些组织机构的定位并不清楚,哪些属于决策机构、哪些属于议事机构、哪些属于执行机构、哪些属于咨询机构、哪些属于监督机构都不是特别明确,对他们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也不清楚。受此影响,导致学校管理效能低下,组织运行不畅,导致有些事无人管,有些事争着管,利益往里拿,责任往外推。因此,新常态下,推进院校治理现代化,必须进行组织再造,明确各类组织机构的定位,列出权力和职责清单,明确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避免职责交叉、职任不清、权力不明。

(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协调

相比大学,职业院校的学术自治水平相对较低,其教师的学术自由度也不及大学教师。[4]在职业院校,行政权力处于主导地位,甚至有“过度”倾向,而学术权力则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行政主导下的职业院校充斥着官场文化,教授更热衷于行政而非学术,有些学校教授一半以上是在行政机关做领导。并且,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的边界不清,致使学术机构与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不清,学术事务经常受到行政的干预,甚至经常用行政方式处理学术事务。事实上,学术事务遵行的逻辑与行政事务遵行的逻辑有着很大差异。如哈佛大学将管理系统分为三大类,即财务预算系统、学术系统和人事系统。其中,将财务预算系统定位为军事系统,非常刚性,学术系统则定位为议会系统,主要采取民主议商的方式决策,人事系统则定位为政治系统,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5]另外,“学校的行政人员,不应该仅仅是行政权力的服从者和执行者,在其行政治理中,更应该具备对学术和知识敬畏的素质”[6],如果行政人员对学术没有敬畏之感,对学术人员没有起码的尊重,随意干预学术事务,那么学校将难以建立真正的学术系统,也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现代学校制度并适应创新驱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新常态要求。因此,在新常态下,职业院校应全面深化院校治理改革,鼓励学术创新,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学术的校园文化氛围,建立相对独立的学术系统及议事规程,避免行政权力过度,避免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用处理行政事务的方式处理学术事务,通过应用技术研究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三)治理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目标不协调

在新常态下,职业院校已成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要求在院校治理中充分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且各利益相关者有合理的利益表达渠道。遗憾的是,目前职业院校在这方面仍处于制度缺失状态,要么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表达和诉求,要么制订的相应制度低效或无效。受此影响,各利益相关者的目标长期处于冲突状态,包括院校目标与用人单位目标冲突,院校组织目标与教职工目标冲突,中层机构目标与学校目标冲突,职能部门目标与二级院系目标冲突,学校目标与学生目标冲突等等。此类矛盾冲突阻碍了院校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加以应对。可喜的是,2011年7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在此推动下,一些高职院校纷纷开始研制学校章程。以此为契机,职业院校在研制学校章程时,应对职业院校“利益相关者组织”属性给予足够重视,以此建立行业、企业、学生、校友、教职工等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院校治理的机制,以此建立“多元共治”结构。当然,要形成“多元共治”局面,除了学校章程之外,还应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体系,包括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等。

(四)治理模式与治理对象不协调

职业院校的治理对象教师群体性差异比较大。一部分教师属于学术群体,他们将自己的职业定位为“学术职业”,有较浓的学术情结,尤其是一些受过较好学术训练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他们认为高职既然属于高等教育,就应该承担学术研究的职能。另一部分教师则属于非学术群体,他们普遍将自身的职业定位为教学人员,甚至是教书的人。这部分教师普遍没有受过正规的学术训练,学历相对较低,对学术缺乏基本的认知,习惯性排斥学术,认为职业教育的任务就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没必要搞学术研究,甚至认为学校没有必要引进博士等学术人才。显然,这两个教师群体的价值取向、职业追求、工作与思维方式等均有较大差异,需要学校探索适当的治理模式,以最大限度发挥这两类群体各自的优势。然而,职业院校普遍缺乏这种意识,尚未形成适应职业院校教师特点的治理模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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