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五”时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思路
首先,要有导向意识,按照导向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的创新和完善工作。要以安全生产共治为理论导向、以安全生产形势整体持续好转为目标导向,以解决现实问题为问题导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和创新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在建设平安中国的大安全格局之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安全生产共治治理体制,推进安全生产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安全生产共治格局。在问题导向方面,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预防治本,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实施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安全环保搬迁工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要有规律意识,按照安全生产规律合理调配工作资源和监管资源。其一,要把握经济规律。未来10年是中国进入发达阶段的初步发展期。在发展中阶段,因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无论是经济不景气还是经济景气,都有可能出大事故,只是事故的领域和性质不一样。而一旦进入发达阶段,因为条件相对好一些,隐患和事故总体上会少得多。其二,要把握发展规律,即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规律,针对东中部和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针对农村和城市,针对城市的不同分区,采取针对性的差异化安全监管和扶持行动。其三,要把握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时间规律,针对一年四季和每天的事故发生规律,总结教训,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设备配备、防暑降温、加强管理、调整工期等措施。其实,要把握人的规律,即针对劳动者的经济条件、年龄结构、精神状态、教育水平和劳动强度等,开展针对性的事故预防和隐患治理工作。此外,还要按照监管规律,克服监管队伍的麻痹思想和松懈思想,提高监管的协同性,提升监管的综合效果;按照换届规律,行政区域分管领导和安监部门领导更换前后和更换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再次,要有算术意识。安全生产要和安全生产产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和升级发展相结合,会做安全生产宠观调控执法监管的加减乘除法。其一,要做加法,即多帮助企业和指导企业,协助企业升级换代;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安全生产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管创造条件。其次,要做减法,即严格执法,关停那些实在无力升级换代的企业;通过信用制度的建设,让那些经常恶意违法的企业无法生存。其三,要做乘法,即跳出单个企业,放眼区域甚至城乡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用安全生产为准入条件或者约束条件,鼓励企业在区域内兼并重组,既促进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区域内企业的竞争力,发展了经济,又保障了安全生产。其四,要做除法,即坚决把好宏观调控关,坚决杜绝落后的工业和设备在中西部地区重现。关于如何做算术,有一些问题值得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认真思考,如对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珠三角一体化,安全生产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安全发展方面能够做什么?对于安全型GDP的增长,安全生产部门能够做什么?对于各部门协同执法,提高综合性执法效果,安全生产部门能够做什么?对于简政放权大形势下如何加强监管,安全生产部门能够找到哪些工作抓手?
第四,要有转型和改革意识。在转型意识方面,其一,要遵循区域发展的规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如何由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到全面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甚至保障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的安全运行转型。其二,由发展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向转型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转型。其三,由平面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到立体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转型,即安全监管的地上查、空间感、天上拍及与土地管理和环境监管相衔接,做大安全生产的格局。在改革意识方面,其一,要搞好包括设备服务、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在内的安全生产第三方治理市场,推进安全生产产品、服务市场和金融相结合。其二,探索建立省以下安全生产监察垂直管理体制,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干预,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如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考虑建立若干个跨地市的监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实行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安监局实行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监察与监管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属地作用。
此外,还要有担当意识,即实在、实干加实效的意识。安监系统要认清形势,面对困难,踏踏实实地开展隐患治理和企业摸排工作。同时还要创新工作方法,促进信息公开,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的作用,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当事故处理;加强约谈和督促整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和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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