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法治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发展法治更好地稳定社会预期

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多元、利益分化导致社会预期的复杂性,迫切需要通过发展法治来稳定社会预期。稳定预期不仅可以保证社会发展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可以激励更大的创造性。

●可预期性是法治的基本特征

可预期性是法治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前提。没有预期性,就没有权利的稳定性和合适的生活安排。法律预期是建立在规则认同基础上的理性预期。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等功能作用,正是这些功能作用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稳定性、一致性和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是由国家强制力和法律程序保障的,它可以克服道德判断的模糊性而造成的判断和选择困难。哈贝马斯说:“法律规范都必须把不确定性——假如交给纯粹的道德调节的话会产生出来的那种不确定性——消化掉。”社会预期不是静态的,它产生于沟通、协商、博弈和妥协之中,是一种动态的共识,而非凝固的常识。没有稳定的社会预期,社会就会缺乏聚合力,社会成员就会变成盲目、狂热、随波逐流的“乌合之众”。社会预期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身命运的思考和把握。对社会生活的预期性越强,人们获得的自由和机会就会越多。当然,法治并不能保证预期的准确性,它只提供社会预期的制度环境和正当程序。

●社会预期体现生活信心

法律的清晰、明确、稳定以及法律解释的明了、法律程序的正当,使人们对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风险有事先预知,一方面防止自由和权利随时被限制,一方面可以使人们保持安静的心境。保持对日常生活的常识性判断,可以使人们生成内心的安全感。失范的生活是可怕的,它将人置于无所适从的境地。有学者认为:“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一个漠视或者怠慢自己权利的人,往往对生活缺乏热情信心,听天由命,麻痹冷漠,得过且过。放弃权利无疑就是放弃把握生活的机会。生活的预期性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自我权利的敏感度。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来自期待。没有期待,就没有生活的信心和奋斗的动力。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布伦南在一则判决书中写道:“法院里法官的角色就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正当的期望,保护每一个人的人性尊严与自我价值。”可见,“保护每一个人正当的期望”是何等重要的司法责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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