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是社会预期的底线
安全来自建立在常识理性基础上的可预测性。缺乏对未来态势的预测和判断,就会对灾难和风险失去警觉和预知,这其实也是一种无知。苏轼说:“天下之患,最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其实有不测之忧。”安全是生活的底线,对安全风险实施预测和控制,与外部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可以使人免于恐惧和慌乱的生活,平静面对各种生活风浪。陌生人社会是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没有法律规则的约束,陌生人之间交往就会失去稳定的依据,对话交流就会受阻。转型社会的发展不是一个直线过程,充满了随机性和复杂性。在庞大驳杂的复杂社会里,唯有依赖于法治,才能够建构“合理的生活”,做到以不变应万变。
●制约权力是社会预期的核心
有西方学者认为:“权力可以宽泛地定义为达到期望的结果的能力。”遏制权力的不可预期性,是防止权力恣意和滥用的题中之义。权力专制造成人人自危。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权力运行须臾不能脱离公众视线,也不能过于偏离公共期待。权力者不能让公众感到陌生、神秘、捉摸不定,公众有理由以苛刻的目光质疑和监督权力。哈耶克说:“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正当程序对恣意因素进行了制度性排除,使人们对权力的态势和幅度有所预期,从而避免被权力操纵或迷惑。公民只有积极获取信息、主动参与公共事务,才能获得生活预期。政务公开、司法公开通过尊重公众知情权、消除权力暗箱操作、实现信息对称,使公众对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形成合理预期,从而作出合理选择,实施个人的风险管理。法庭是一个召唤性空间,法槌、法袍等司法符号给人以安定感,仿佛告诉人们,在这里,一切都有所遵循,一切不可捉摸的事情在这里都会得到法律的规制。司法审判具有公共政策功能,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直接决定社会预期程度。信任是一种机制,而非主观印象,是基于对秩序和环境的依赖而产生的集体无意识,是一种看不见的“制度安排”。法治更有利于普遍信任和多元合作的形成和持续。一个信任匮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缺失的社会。
●守法是社会预期的根本
社会预期是社会共识的一种体现形式,而法律则是最基本的社会共识。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才能获得生活的最大预期。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法律允许我做什么。如果不这样做,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公民以足够的兴趣去了解法律,事先预知法律后果。李步云说:“法不能用人们并不知道的内部规定去处罚人们的行为,也不能用现在的规定去处理人们过去发生的行为,否则是不公道的。这也决定了法的正义性。”刑罚是以最严厉的手段制裁危害社会的行为,目的在于打破犯罪分子对逃避法律惩罚的预期,粉碎他们的侥幸心理,使他们为违反规则的行为承担代价,从而形成刑罚的强大必然性。一旦“侥幸”不再是一种小概率事件,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就会面临丧失的危险。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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