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访
采取防护措施比发津贴更实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副秘书长 金晓莲
低温津贴和高温津贴不同,高温津贴近年来一直比较受关注,但低温津贴却基本上没有什么企业执行。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低温津贴就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有一句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究竟多少度算是低温的特殊工作环境,也没有做明确规定。原劳动部曾经在一个关于法律条文的说明中提过,“低温作业”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法律法规从来没有针对低温津贴做出专门的规定,而是将其与夜班、艰苦岗位等情况列在一起,有一些笼统的要求。
“实际上,我认为我们应该关注的并不是低温津贴,而是劳动关系中的低温保护问题。”金晓莲强调,落实劳动者在低温环境下的劳动条件,尽可能地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劳动者在低温的环境中工作太长时间,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这才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果仅是发放了几百元的低温津贴就可以要求员工顶风冒雪地在酷寒中苦熬也是不合理的。“这几天我听广播,听到环卫集团说给环卫工人配备了自发热的衣服和鞋子,这就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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