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保障地方党委更有效运行

新条例保障地方党委更有效运行

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是我们党执政的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1996年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中共中央适时出台了《地方党委工作条例(试行)》(下称“原条例”),强调在制度建设中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此后,党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实践中,2006年后各地方党委在精简领导职数、优化班子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推进党委领导体制科学化、效能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领导班子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客观地看,一些核心问题仍未触及,如: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中如何体现出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如何有效体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下称“新条例”)对此做出了全面回答,这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推进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新条例总结原条例试行以来近20年的理论实践经验,为地方党委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运行指明了路径,进一步巩固了党执政的制度基础。

删繁就简,吐故纳新,增强制度执行力

原条例(试行)共40条,新条例改为33条。语言上更加简练,可写可不写的,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有规定的就不再写上。内容上更加丰富,将一些实践中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纳入具体条款中,同时,在内容上尤其重视制度要素的衔接,增强制度执行力。

删繁就简。删除与党章重复的部分,强调党章的最高权威和执行力。如原条例(试行)“组织原则”部分第十一条强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新条例中将这一条删除,因为党章第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对原条例(试行)第五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部分予以删除,并将原有内容提炼丰富后放入新条例第三章“职责”部分的最后一条,即第十四条。该条首次指明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同时,在作风建设上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最新成果,提出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吐故纳新。随着副书记职数的削减,书记办公会已退出历史舞台。新条例新增并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高民主集中制下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在第五章“议事和决策”部分删除了原先的书记办公会,新增第二十五条,对书记专题会、常委议事协调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条例在决策咨询机制中新增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新增评估机制并明确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

此次新条例出台还有一个鲜明的特征,新增第二章“组织和成员”,共三条八款,增强了组织力量和整体功能。明确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组成人员和每届任期,规范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及递补、补选制度,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

首次明确地方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同时,尊重地方和区域的差异性,避免一刀切,指出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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