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地方党委的运行机制
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更好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结合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从制度要素层面健全完善了地方党委的运行机制。
依章依规将党的领导核心落到实处。新条例在定位上丰富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内涵,强调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在遵循的六个原则上强调地方创新和依章依规治党,第四条第三款新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第四条第六款新增“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在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七个方面内容上,新增“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新增“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修改并完善干部工作和党组工作两项领导,明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明确“发挥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些新增或修改完善的内容都与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相衔接,其中有些是已经出台了新的条例的,有些是还在修改完善中的。定位、原则、内容一以贯之,依章依规地落实地方党委的领导内容,有利于将党的领导抓实抓常,真正彰显地方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权、职、责更加清晰统一。制度运行机制是否畅通有效的关键是权、职、责是否统一。新条例在权力界定上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在责任界定上明确地方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主体责任,明确了书记履行抓党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为了有效统一衔接地方党委的权与责,新条例在地方党委的职能定位上也有了诸多新提法,一是新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笔者体会这是对2009年中纪委和中组部共同发文党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以来,各地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的肯定。二是新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这进一步厘清了不同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之间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党建工作的职责定位。三是引入考评体系,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新条例专门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市、县两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内涵。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的实现离不开对监督权的正确理解,新条例对此做出了较多有新意的阐释。一是将原条例最后一部分“监督和处分”改成了“监督和追责”,强调有效监督的基础是职责边界的清晰界定,目的和方式是追责,而不是处分。二是新条例丰富了监督的渠道。1957年邓小平在谈到共产党要接受监督时曾经指出,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和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监督。新条例第二十七条除了继续保留原条文中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外,还专门增加了“党的地方委员会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的内容。同时,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关于党代表作用发挥的实践探索,二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补充了相关内容,将党代表监督作用的发挥进一步制度化。三是积极发挥监督的正向激励作用。新条例明确规定“上级党委应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这是首次将监督与奖惩结合起来,有利于更好激励地方党委履职工作的差异化,不断激发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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