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不得”也“急不得”

“慢不得”也“急不得”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研究实行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等改革任务。健全完善社保筹资机制,使职工的缴费义务与待遇权益更加匹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

在人口老龄化因素作用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赡养率快速攀升,2014年职工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赡养比均达到了1:2.9,即不足3个在职职工赡养一个退休职工。再加上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不合理、缴费基数不实等,社保制度面临严峻的收支缺口压力。

我国目前的社保筹资门槛,进一步抬高了制度当期财务责任和远期支付压力。在养老保险方面,法定退休年龄偏低,拉长了职工待遇领取年限,压缩了在职供款期。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仅为55岁,女职工退休年龄更是低至50岁,与世界普遍采用的62-65岁退休标准相比,相差7-10岁。在医保方面,我国一直采用退休人员不缴费,由在职职工承担医保筹资责任的模式,随着人口年龄结构老化,职工医保享有待遇人员增多而供款者减少,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又是在职职工的4倍左右,会使统筹基金资金池难以为继。

在此背景下,社保基金“开源”迫在眉睫。通过对退休年龄参量调整、落实退休人员对医保制度的缴费责任等改革措施,使参保人员更加充分地分摊费用,发掘筹资潜力,是提高制度财务稳健性和基金可持续性的应有之举,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成熟国家优化基金收支结构的普遍做法。

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国家普遍选择延迟退休年龄作为优化基金收支结构、提高养老保险制度在老龄社会下的可持续保障能力的主要政策工具。如,美国现行的1983年退休政策规定:1937年及以前出生者,可以在65岁申请领取全额养老金;1943年及以后出生者,可以在66岁申请领取全额养老金;1960年及以后出生者,全额领取养老金年限提高至67岁。德国2007年养老保险改革法案规定,全额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从2012年的65岁调整至2029年的67岁。

在充分认识到改革“慢不得”的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保障乃民生之基,筹资机制调整意味着不同代人之间与不同群体间的既得利益格局重新分配,如果在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基础上操之过急,改革力度超过公众的认识边界和容忍度,会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国际上就有一些例子,如2013年9月,发生在波兰华沙的10万人示威游行,反对政府提高退休年龄。2010年11月,法国萨科齐政府进行了延迟退休年龄和延迟领取退休金年龄的改革,引发250万人参加的全国性罢工。

近年来,社会有关方面专家和普通民众对于社保筹资问题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和敏感度。因此,筹资机制改革也“急不得”,须循序渐进把握改革进度,做好稳定风险管理。

一是加快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稳定的改革正向预期。对于退休年龄、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等筹资机制改革的方向性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在鼓励相关领域学者提出研究成果、社会公众展开理性讨论的同时,社保管理部门也应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明确改革将遵循科学、民主、法制的决策程序进行,以正本清源,使公众对社会保障的政策预期回归合理区间,并为下一步深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打下社会共识基础。

二是制定稳妥的改革方案,照顾多方群体的利益诉求。应积极借鉴德国、瑞典等国家经验,不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通过科学的精算设计,对不同代人、不同群体设定渐进的延迟退休路径,采取小步慢走的方式,逐步渐进地延长退休年龄,并允许一定的弹性退休空间,保留对高寒地区、特殊工种的照顾政策。设置若干年作为政策准备期,给社会公众一定的缓冲时限消化政策变化的影响,避免因利益调整幅度过大、改革措施过激、改革进度过急而突破了民众的接受底线,进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三是健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充分保障获得感。公众之所以对于筹资机制抱有不信任感,很大程度上在于目前缴费贡献与社保水平之间的关联的模糊。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待遇确定机制,使社保待遇与贡献水平更充分关联,参保人员更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在养老金待遇调整幅度方面综合考虑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贡献方面因素,避免陷入新的“大锅饭”境地。在推进退休职工医保缴费同时,要改进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实施门诊统筹报销模式,对老年多发病、慢性病所发生诊疗费用进行分担,进一步减轻退休参保人员经济压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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