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驶公司的货车与他车相撞,救援公司派出车辆救援后开出12万余元的救援确认单,王先生认为费用过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后王先生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救援公司合同,并赔偿其车辆毁损损失、停车费、车辆停运损失等共计6.6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1月31日《北京晨报》)
天价拖车费跟“挟尸要价”的天价打捞一样,表面上是技术价值的体现,其实是行业垄断下的暴利宰客。目前,汽车救援收费全部是市场定价,属于救援公司自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所有拖车公司的联系方式或是“122”,或是由当地高速公路交警提供。行业人士说,目前,高速公路拖车公司都以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属于行政性垄断的“独家生意”。虽然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将行政行为和救援服务工作严格区分开来,实行救援的社会化,防止行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斩断高价收费的利益链条。
实际情况是,在专业化的要求之下,统筹组织实施被异化成了行业垄断和业务承包,并给利益输送埋下了伏笔。一方面源于相关部门以统筹组织为名,行垄断招标之实,而一些专业的救援服务公司为了获得资格,往往会采取利益分成的办法,或者以承包费的形式进行返还,从而也有了交警部门与拖车公车之间“暗通幽曲”;另一方面,拖车费和维修费缺乏具体标准,相关部门既未制定相应的参照指南,又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办法,以“市场自定”为名而置之不管,结果使“天价拖车费”不时产生,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限制。
有了市场定价这个马甲,车主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未必能够获得积极的回馈;向交警部门进行权利申诉,也难以获得预期中的效果。在时间就是效益的当下,时间越长拖得越久,车主的损失也就越大,故其间又包括含了停运损失赔偿等其他权利诉求。若是行政机构不能保持独立性,并扮演好第三方的角色,那么就可能造成第二次伤害。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打官司”的做法,将自己的权利诉求诉至于法院,固然有无奈式的悲情,却不失为维护权利的优先选择。
长期以来,要么出于对司法公正度的不信任,要么对繁琐的程序心存畏惧,公众的司法整体认同度并不高,对采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维护权利的热情不高,“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极为普遍。还有很多的人,宁愿忍气吐声也不愿意“官司维权”,从而让拖车垄断形成的暴利现象,始终未能得到遏制和缓解,基于潜规则的利益链也未能打破。若是敢于、擅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通过官司来维护权利,让坐等牟利的拖车公司,陷入无休无止的官司诉讼中,并通过个案的累积和官司的胜利,形成新的价格评价体系、价格参照标准以及行为导向,并由此激活公众司法的认同,从而在维护权利之时,首先想到“到法院说理去”,既可以对天价拖车费、天价捞尸费等不正当行为给予限制,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又何以通过法院的专业性、公正性判决,切实维护权利者的利益。
从国外法治建设的历程来看,公众的司法认同与行为意愿,以及由此建立的法治信任,是推进社会法治的基础保障。只有当每个人都能信法、用法,擅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渠道,来求取公平和保护权利,那么法律工具和法律手段,才会得到淋漓尽致的运用,其作用也才会被发挥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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