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政协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重温《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于2015年1月5日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作出了全面部署,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是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在这一重要的时间节点上,重温《实施意见》,对于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其精神,确保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进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实施意见》深刻回答了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政协协商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分六个部分深刻阐述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注意将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有效衔接,加强政协协商制度建设,提高政协协商能力,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这就为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年来,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实施意见》指引下,我省各级政协积极探索推进政协协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主动协商议政、建言出力,使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进行,呈现出深入、扎实、活跃的局面,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取得了明显进展。在新的一年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人民政协如何结合自身实际,践行中共中央关于继续重点加强政协协商的要求,是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在今后新的实践中,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精神,有效推进政协协商,要立足新起点,把握好着力点。

一是准确把握政协协商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政协协商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协协商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指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就为政协协商作了科学定性定位。人民政协惟有准确把握政协协商这一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找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位置,充分发挥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规范有序、切实高效开展政协协商活动,才能彰显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二是深化对政协协商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意义的认识。《实施意见》明确加强政协协商的指导思想,指出要“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在政协协商的过程中,只有坚定不移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才能保证政协协商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健康发展。同时,《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政协协商的重要意义作了精辟论述,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加强政协协商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准确把握政协协商,努力发展政协协商。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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