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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进一步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委,包括全区各级党组织;所称成员,包括区委、街道、部门党委成员;所称纪检监察组织包括区纪委、综合派出纪工委、街道纪工委和部门纪检组织。
第三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党委要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施监督,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
第二章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监督检查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遵守和维护党章、党内各项法规以及党的“六大纪律”等情况。
第六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形成和执行过程的监督,确保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严禁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监督。党委拟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征求该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意见。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向征求意见的组织部门反映已掌握的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
第九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规党纪等情况的监督,重点对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因私出国(境)、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省、市、区委有关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监督。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在按要求向同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备。
第十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对
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开展民主生活会情况的监督。同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参加同级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在会上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对照检查,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和民主生活会形成的专题报告要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监督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述纪述廉述作风(以下简称“三述”)工作。每年召开“三述”大会,组织干部职工、服务对象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测评和评议。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纪检监察组织应向上级纪委递交同级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上一年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单位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述纪述廉述作风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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