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6)

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6)

——写在中国共产党兰州市城关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之际

摘要:2月23日,中国共产党兰州市城关区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城关区区委书记王宏出席会议并就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以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对于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渠道反映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明显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一般性作风问题,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反馈给党委书记或党委班子进行提醒;如果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视情况由党委书记进行约谈,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组织发现同级党委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在报告同级党委和主要领导的同时,上报上级纪委。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在正当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拒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和阻碍纪检监察组织正当履行监督职能、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

(一)参与同级党委“三重一大”等事项,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兰州市城关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关区纪检监察工作点评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常态,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促进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点评是指由区纪委牵头组织,以区纪委各综合派出纪工委和街道片区纪工委为主,对其监管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常态化工作方法。

第三条点评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开展监督检查,从中帮助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整改落实;总结经验做法,提升工作整体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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