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家暴”入法 彰显司法威严(3)

“同居家暴”入法 彰显司法威严(3)

 

读懂“同居暴力”入法的人文关怀

徒法不足以自行。此次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从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是把过去“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暴力侵害以立法形式,保护家庭弱势方的切身利益。其中,“同居暴力”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对法律主体资格明确规定为,“共同生活的人员”。因此,作为首部建立于家庭基础上的反暴力法规,其重点就是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维护家庭中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首要目标的法律。

或有人提出,把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参照此法执行,不是把同性恋也包括在内?或是在鼓励非法同居?实则不然。顾名思义,反家庭暴力法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适用该法作出实体裁决的重要条件。同性恋既在社会未公开存在,也未发生暴力侵害案,且法律条款并未把同居关系在反家暴法中指明,同性恋就因承担的义务和行使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缺乏相对应资格,而不受法律所保护。

再说非法同居。依照该条款,恋爱同居、离婚后同居等同居暴力,适用于反家暴法,但绝非等同于该法就释放出鼓励非法同居信号。反家暴法基于同居生活又不适用婚姻法调节的“家事”,通过法律来打通干预处于边缘状态“家事”的渠道,既展示对现实社会呈现的特殊“家暴”情况履行法律保护责任,也体现全面主动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积极态度,更表现法律对弱者的人文关怀。由此传递的法律效力排它性,是法律管理范围内的事情。既不能用道德评价的理想化思维来要求法律,更不能以泛道德化曲解法律问题。

可以说,读懂“同居暴力”入法人文关怀本质,就能全面理解反家暴法为家庭弱者提供更全面庇护的法律责任。该法不仅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因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家庭暴力,使家暴行为受到法律约束,而且以客观、基本的法律标准遏制家暴行为,使道德和“清官”难以调谐的“家事”有了法律规范程序。相信,《反家庭暴力法》释放出最大法律效能,就能攻破传统世俗观念,让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人文关怀氛围。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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