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

——访全国政协委员王名

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即将审议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历时十年,慈善立法终于要“修成正果”,这将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里程碑。围绕公益慈善组织与公权力的关系问题,本报记者对整个慈善法起草过程的重要参与专家、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进行采访。

公益慈善与公共权力

记者: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足够的环境和空间,但又必须受到合理的规制以保护各方利益。那么,慈善组织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一种模式?或者说,公权力如何介入?具体来讲,可能会体现在登记、监管等很多环节上。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王名:这次慈善法草案用的是“慈善”这个概念,但我个人一直主张用“公益慈善”(慈善其实有小慈善、大慈善之分。公益慈善体现了大慈善的概念,是能体现现代慈善全过程的更为完整的概念)。你问的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公益和公共的关系。其实现代慈善也是一种公共过程。它是以自愿的方式动员社会的一定意义上的公共资源,然后通过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去开展公共服务。只不过,这是特殊的公共服务,我们把它叫作公益服务。

正因为公益慈善也是这样一种公共过程,公权力在整个过程中都与公益慈善相伴而行。有一种传统的说法是,公益慈善是公权力的一种补充形式,或者说二者是此消彼长、零和的关系。但我个人更认同的是,现代社会中,公益慈善离不开公共管理,公共管理离不开公益慈善。公权力实际上是在这两个过程中有效地配置和整合的,准确地说,是一个融合的过程。所以,讲到公权力,其实它不仅仅指政府权力。从“公共领域”的角度来理解的话:我们现在讲的公权力(也就是你提问的公权力)是建制化的公共领域;而我们现在讲的公益慈善是社会的公共领域。这两个都是公共领域,实际上都表现为公共权力。这是从比较抽象的层面来谈的。

具体一点说,公益慈善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这次慈善法一个比较革命性的地方是什么呢?我们这次实际上把公益慈善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社会过程和公权力做了区分。公权力不能强制地介入公益慈善的过程,不能强制地分配公益慈善的资源。虽然我前面讲了二者有很密切的关系,但在制度安排上还是要做严格区分的。政府实际上是通过税收形成资源,然后通过一个民主的过程来有效配置这些资源,用于公共服务;而公益慈善是在这之外的,它不通过税收这种强制手段而是基于自愿的方式动员社会资源。

记者:那么,在公益慈善这个过程中,公权力做什么呢?

王名:首先是法治,为公益慈善作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一是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慈善权);二是建立使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和在阳光下运行的机制;三是保障这些资源有效地用于社会的过程。其次是登记、税收这样的行政权力的运行。再次是出现问题以后的执法和监督。再者,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这次慈善法里专门一章讲到这个问题,即培育和支持。公权力是慈善活动很重要的一种支持力量。公权力从税收、购买服务等各种政策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不仅保障慈善行为者,也保障慈善受益人。这是抽象地讲公权力在公益慈善中运行的整个过程。

具体到这次的慈善法上,这个过程体现为几个主要的环节。

第一个方面是登记、认定和相应资质的赋予。这次建立了慈善组织的统一直接登记体制。相对于过去的混合登记体制(四类组织统一直接登记,其他实行双重管理),这是一种新的体制建立。与登记相配合的,是认定机制,这也是一个新制度。还有公募资格的许可。

第二个方面是监管。这次的慈善法在监管体制方面有很强的创新意义。此前的监管基本上是入口管理,对社会组织在登记的时候管,登记过后就不管了。这次明确实行过程监管:门槛比较低;而在登记注册后,则要建立一个全社会参与的过程监管。

第三个方面是支持。这是政府职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这次慈善法给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新的制度安排,旨在建立起包括民政、税收以及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多方协调的支持体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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