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2)

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2)

——访全国政协委员王名

购买服务背后的改革问题

记者:目前的这种慈善组织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模式,与您理想中的模式是否接近呢,或者说,您怎么评价?

王名:我个人认为,这次的慈善法是一个里程碑,对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治理创新、社会转型,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无论是从立法过程,还是现行的立法框架,还是从法律出台后所可能形成的制度空间来看,这次的立法都是非常成功的。但毕竟不可能尽善尽美。就草案目前的状况而言,我个人感到遗憾的是政府购买服务问题。

现在许多慈善组织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购买服务,甚至有的慈善组织90%、100%的收入来自于此。依照草案的规定,慈善组织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我曾建议将“购买服务等公共资金”列入“慈善组织的收入”中,但目前来看这并不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意味着有一部分公共资源会进入慈善组织,这部分资源如何定性?该不该视为慈善组织的正常收入而获得税收优惠?

政府的资金进入了慈善组织,如果是用于公共服务的话,应该享受税收待遇。通俗来讲,这实际上是钱从政府的左口袋,转到了右口袋,只不过是在右口袋花的时候,不是政府直接花,是慈善组织在花,这时候不应再征税。但草案在这个问题上比较模糊。

当然,这种模糊状态的背后,是基于对另一个问题的考虑。现在我们的慈善组织实际上有两种类型,(通俗来讲)官办的和民间的。如果在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中特别强调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那么,官办慈善组织则会直接把原来的政府拨款转化为购买服务。这种转换实际上是缺乏前提的,可能会影响这部分公共资源在所有慈善组织中的有效配置,可能会对改革形成消极影响。在把政府拨款机制转化为购买服务之前,机构本身的性质应当由一个政府附属机构转变成一个社会组织。我们希望在顺序上,先推进相关机构本身的改革。所以,基于这样的背景和问题,我也没有特别地坚持我的建议。

记者:这实际上引申出了官办慈善组织的改革问题。

王名:是的。有关官办和民办,慈善法目前没有做这样的区分。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在讲行业协会商会时讲到了政社分开的问题。政社分开对一部分慈善组织来说也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全国性的影响比较大的一些基金会和公益性社团。原来我们的公权力和慈善是没有分开的;而慈善法颁布以后,我们又希望公和私有一个合作机制。如果没有在先的改革,直接进入合作,是不行的。应该是先改革,即先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慈善组织,然后再建立与公权力的合作机制。

那么,改革还没有进行或者还没有实现的这样一些组织,还没改革就进入了一个后改革时代,它们应该如何按照新法来参与慈善?这确实是慈善法里目前比较模糊的地方,但这也确实不是慈善法能够解决的问题,而应交给改革来解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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