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3)

慈善法将极大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3)

——访全国政协委员王名

慈善财产是社会的

记者:有相关人士建议参照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会员派生诉讼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赋予会员诉讼主体资格,使其可以代表慈善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犯慈善组织利益的管理人员的责任,使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规则长上牙齿。但目前草案没有涉及这一点。您怎么看这个建议?

王名:这个想法的用意是好的。但问题在于概念上的不一样:慈善组织是社会的,对它的权利不是股东权利,也不是会员权利。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在慈善组织上,是一种社会所有权。不仅是会员,其实所有的公民,都有对慈善组织的监督权和起诉权。

在这点上,英国的公益举报制度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它建立了一个全国的受理举报体系,所有公民在任何时候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或者有所质疑的话,都可以举报。我们目前还没有建立这种公益举报制度。但在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要求慈善组织的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我们下一步也在探讨,慈善组织是公法人,它实际上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的受体,它首先代表捐赠人,然后代表受益人,而慈善组织所获得的慈善资源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所以任何公民都应该是慈善组织的法律主体,都有相应的权利。

记者:这其实也是我想问的一个问题,即慈善组织的财产所有权问题。

王名: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当然目前慈善法没有最后明确这个概念,这也是我个人稍微有点遗憾的。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有点争议的。我个人一直主张用“公益产权”这个概念来表述慈善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即,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个人,它是属于社会权力范畴的一种公益产权,界于私人和国家之间。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社会产权,意思是一样的。草案对信息公开的强调,实际上就表达了这样一种倾向:慈善财产是社会的,要对社会负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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