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元文:精准选择地方立法模式

蒋元文:精准选择地方立法模式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领、规范和调整、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地方立法,为推动地方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立法的优势发挥还不够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在此,笔者就观察了解到的地方立法的三种模式作一个简要的探析。

第一种模式,重复性立法。也就是重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集中起来,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每条每款都有来源、都有依据。这种地方立法在改革开放初期比较突出。同时,在当时地方立法尚处于探索阶段的客观情况下,没有相关依据也出不了台,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简单的重复立法。现在这种立法仍然存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立法技术的提高和立法理念的改变,简单的重复性立法占的比例越来越小,省区市这一级基本没有。自治县的立法中,因其立法空间较小,立法变通权运用多方受限等原因,导致在有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还存在重复性条款比较多、特色不够突出、立法的原创性不够等需要改进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已经不是地方立法的主流。

第二种模式,集成式立法。也就是集中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比如水资源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就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按章节条款集中起来,同时,结合地方实际和借鉴外地同类法规规章的操作性规定,就上位法不明确的予以明确或上位法授权规定的内容予以完善,就形成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这种立法在目前占的比例比较大。多数地方立法,就是这种模式,每年消耗的立法资源也比较大。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内容庞杂、系统,大而全、小而全的比较多,少则二十多条,多则上百条,但真正有效管用的条款并不多。如何合理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需要认真总结这种模式的经验,不断加以改进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第三种模式,创制性立法。也就是按照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和坚持有效管用、不重复、不抵触的原则,以及凡是政策文件能管的就不需要立法和有几条就制定几条的要求,仅就上位法不明确的予以明确,或上位法授权应予规定的内容予以完善,或将地方好的做法经验确需法制化的。尽管这种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比较强,简单明确,很受欢迎,但在地方立法层面的运用却比较少,尤其是法规性决定更少。究其原因,地方立法条款减不下来,主要还是没有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盲目追求立法的系统性、完整性,没有坚持实事求是,没有坚持问题导向,生怕拿出来的东西不像法,生怕别人非议和质疑,因而,宁愿浪费精力去搞法典式的地方立法,也不愿开拓创新,去做新的探索和尝试。

这三种模式,反映了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反映了地方立法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反映了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和努力方向。作为国家层面而言,立法需要系统完整,需要具有支撑性的法律,需要健全完善法律体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地方立法而言,因其实际情况、立法职责任务各不相同,以及上位法精细化的推进和网络查询的方便快捷,在立法上就没必要照抄照搬上位法。为此,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模式为地方立法的最佳选择,应大力提倡,扎实推进。但就目前情况,这样的立法还不是很多,需要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更加务实的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做好地方立法的路径、方式,加强地方立法的组织协调和论证,用好有限的立法资源,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针对客观规律和特点,抓住立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发挥好地方立法“秤砣虽小压千斤”的重要作用,使地方立法真正有效管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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