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新洲:打造普惠共享的国际网络空间(2)

谢新洲:打造普惠共享的国际网络空间(2)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重要论述

对全球互联网治理差异化特性的深刻把握

互联网推动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人类文明共享。但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条件下,互联网的发展既不同步又不同质,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性。习近平同志关于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思想,正是基于对全球互联网治理差异性的深刻把握。

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网络普及率存在差异。互联网诞生于美国,随后向欧洲、中东、拉美地区扩散,之后在非洲国家和亚洲国家逐步发展起来。10年前,世界互联网普及率均值不足20%,美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就达到了70%,欧洲和中亚地区接近40%。根据国际电信联盟提供的数据,截至2015年,世界上还有43个国家没有任何形式的宽带计划、战略和政策。发展中国家的宽带接入价格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家庭宽带接入率仅为31.2%,而非洲地区只有1/10的家庭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使用方式存在差异。互联网已经发展为兼容经济、社会、文化、社交、娱乐等多种功能的平台。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方式影响着互联网价值的实现。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的信息、产业、经济功能利用比较充分,而在亚洲的很多发展中国家,互联网是重要的娱乐和社交工具。基础设施方面的“信息鸿沟”早已被熟知,但经济、社会和教育水平差异带来的互联网使用方式差异,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内部,互联网使用方式也受到文化传统的影响,如德国的社交网络利用率低于其他欧洲国家,且主要用于熟人之间的联系。

各国互联网治理方式存在差异。世界各国的互联网治理受到既有政治法律和历史文化传统影响,各具特色。从治理主体上讲,有的国家强调政府主导,有的国家突出社会团体的作用;从治理对象上讲,有的国家突出对网络实体的管理,有的国家突出对虚拟身份的管理;从治理依据上讲,即使在依法治理的范畴内,也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别;从治理模式上讲,有的国家将网络治理区别于现实社会治理,有的国家则将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来治理。

世界各国在互联网使用和治理方式上的差异,决定了其互联网发展诉求与治理重点的差异。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应该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不搞网络霸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从事、纵容或支持危害他国国家安全的网络活动。”这就表明,只有充分尊重各个国家发展阶段的差异和诉求重点的不同,才能构建科学有效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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