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希东:大数据时代的跨部门治理路径(2)

陶希东:大数据时代的跨部门治理路径(2)

始终将跨部门的大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作为核心。在跨部门治理的实践中,一种情况可能是几个部门需要合作推动某项工程或公益事业,往往通过成立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的形式加以推动,另一种情况是不一定协同推动某一项事务,但在为民服务和常态化的监管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把各自积累的大量的当事人信息必须保持互联、互通、共享的状态,随时调取,相互印证,减少或避免让普通百姓或企业办一件事情要跑多家机构的现象,从而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因此,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跨部门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始终坚持跨部门大数据共建共享这一核心目标和任务。而这一工作的实质就是职能部门的数据开放和各自数据信息系统的相互对接、共享。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建设并重、并行。组织管理学的理论表明,在缺乏相关制度约束的情况下,部门间的利益追逐、相互阻隔、信息封锁是一个必然的客观现象。从这一点看,要想建立并推动有效的跨部门治理体系,除了大数据平台建设这一根基,旨在促进跨部门合作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关键,尤其是从激励、约束、评价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以便促进跨部门治理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强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之间的互动协商,建构合作机制,培育相互信任、互助互动、合作共享的工作氛围。

在实际操作中,大数据时代的跨部门治理重在实行三项策略。

依法加快政府部门数据开放与共享平台建设。从国家层面或省市层面同时出发,国家出台数据开放与数据安全的相关法律,省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数据开放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政府所有职能部门数据开放的范围、标准,依法彻底打消一些部门领导对数据开放的政治顾虑。在此基础上,全面构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针对当事人信息的互联接口、更新通道,全面实现无缝隙服务的格局。

健全不同职能部门数据开放的评估机制。针对某个层级政府而言,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分领域、分区域的方式,由服务对象参与,对相关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进行抽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部门及其领导考核的重要参数之一。

依法实施跨部门联动的法律机制和政绩考核制度。一方面,加快制定类似政府部门间关系法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间关系的权力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部门政绩考核的时候,实行关联部门之间的互相考核打分,以此遏制一些职能部门在跨部门治理进程中的故意不作为,旨在达到推动政府部门间协同工作、提高综合服务和监管能力的目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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