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维度(2)

汤维建: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维度(2)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建议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切实有力的保障。为此,笔者建议: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紧密结合起来。需要将价值、法律和技术统一起来,使价值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制度化、制度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技术问题价值化,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序地进入法律层面,再由法律层面落实到社会实践和生活之中。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也是宪法发展的最新成果,应当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成为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人民的一体遵循和最高行为准则。同时,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宣誓的誓词中。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的誓词共有70字。但这个誓词中没有明确提出“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似有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示于誓词中。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通过“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专门机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审视现存的全部法律法规,看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者,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者,予以坚持和遵守。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化的要求加以明确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应当作为立法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议将来所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均应在第1条立法依据中“以宪法为依据”后载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注重程序法治建设,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序法和实体法是相对而言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如车之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实体法是通过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程序法则是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体法是静态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序法是动态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序法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不仅指解决纠纷、预防争端的诉讼法等程序法,同时也指立法领域的程序法和执法领域的程序法,也即立法程序和执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因此,程序法在广义上包括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程序法等等。这三种程序法均需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分别体现在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并通过它们对立法过程、行政过程以及司法过程发挥调节和规范作用,从而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结果中体现出来,而且要用公开求公正,强化公民对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的参与。这就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统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能实现,而且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和审议机构。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抽象的价值体系,应当有组织地安排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研究和宣传,形成理论和信息的战略高地,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获得正确阐释和有效传播。收集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判例和事例,对公民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宣传教育。接受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研判和审议,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和处理的建议。研究细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绩效”的评估体系,供相关机构和部门对公职人员进行评价时采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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