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小文:推进协商民主,走出民主新路(2)

叶小文:推进协商民主,走出民主新路(2)

以协商民主作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

中国的民主实践和创新,既有选举民主,也有协商民主。

2006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政治参与并非简单的投票行为,在投票的背后,是对政治人物及其政策的理性选择。这就需要信息,需要比较,需要反复的思考和认真的磋商。从这个意义上说,协商民主也是选举民主的必要补充。而在努力改进、逐步完善选举民主的同时,将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形式之一,还可以在国家权力中枢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一道桥梁,增强政治体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凝聚民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相结合,将有力推动民主政治的新发展。

习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选举投票是人民的权利,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内的政治参与也是人民的权利,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权利。要把“实现人民最广泛、最有效的政治参与”作为最大追求,在我国,就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持续行使,而不是一时一事的。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选举民主是人民通过选举出自己代表进行授权委托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间接性的而非直接性的政治参与。而且选举民主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用政治学的术语讲是一种起点民主或断点民主。由此就会产生在投票之后或非选举期间人民如何行使权利问题,也就是“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的问题。协商民主则能使人民持续而直接地进行政治参与。

如何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实在在推进?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要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的发展方向。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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