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券”如何更好撬动企业研发(3)

“创新券”如何更好撬动企业研发(3)

3.流通不畅、兑现慢制约使用效力

虽然创新券在推动科研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问题制约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第一,异地使用问题:各地的创新券都有地区限制,而且对创新券的使用对象和使用范围,也都有比较明确的区域规定。目前除浙江省长兴县的创新券可以在上海市异地使用之外,其他地区的创新券都严格限制在本地使用,甚至在全省推广创新券的浙江省,企业直接用于购买科技服务的只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发放的创新券。在实施过程中市县都要求创新券在当地的科研机构和技术平台使用,不能在省内其他地区使用。这种地区的限制性要求,使得创新券不能流通,限制了中小微企业获取异地科技服务的能力,也降低了创新券的使用效力。

第二,兑现时间问题:目前创新券购买服务的资金,要么是企业先行垫付,如上海市,先由企业自行垫付,然后在规定时间申请兑现;要么是科研机构先自行承担,如北京市的创新券,企业只要交付创新券就可以获得科研机构提供的服务,科研机构用创新券到科技部门报销。同时也都有兑现时间的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在上下半年各兑现一次,浙江省要求省级的创新券要到第二年的1月份兑付等。这种时间限制使得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的支出并不能很快获得财政资金的报销。而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本身是缺乏资金的,创新券兑现间隔时间太长,影响了使用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现金流,对其经营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第三,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问题:目前与创新券配套的财政资金是延续科研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上一年提出财政预算,第二年拨付资金使用。创新券的申请和发放却是全年度进行的,企业申请的创新券在一个财年内可能不一定全部用完和兑现,因此会产生存在符合条件的创新券金额与预算不匹配的现象,导致出现财政预算资金出现结余和上缴问题。为了符合财政预算周期,大部分地区都选择在第二年度才开始兑现创新券,这一问题也导致创新券不能及时兑现。

第四,创新券的规范使用问题:尽管各地在创新券的使用上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创新。不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些地区片面理解了创新券的作用,将原来以常规方式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借以创新券的形式发放,尤其一些地方还发放大额度的创新券、允许使用创新券购买硬件设备,这实际上背离了创新券的本意。因此,需要规范创新券可以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类型。

针对这些问题,发行全国通用的创新券应是必由之道,同时,还应该建立全国创新券服务平台,并和地方政府合作,推动国家大型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资源的利用和共享。同时,应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制定出台全国创新券的使用办法,缩短创新券的申请和报销期限,解决目前创新券匹配财政资金的预算使用时间问题。最后,应建立全国的创新券支付系统,推动创新券在全国的流通使用,促进全国科技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使用。

(李希义、朱馨乐,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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