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鸿:分享经济释放社会发展新动力(3)

姚鸿:分享经济释放社会发展新动力(3)

分享经济需要创新监管模式

分享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本质是建立在个人所有权之上的合约安排。产权制度需要法律来确立和维护,而合约安排更需要法律的设置与监督。

不同于以往的创业热潮,“分享经济”类公司不直接聘用员工,不用为其购买社保、提供劳动保护、支付退休金等。而更重要的是,当前的监管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地方监管以及传统实体经济竞争对手和其他团体的反对等问题,如出租车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定价规则和税收等方面缺乏制度约束。因此,分享经济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才能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政策之下,监管者应跳出现有法律规定所设定的框架,依照《行政许可法》所设定的回应型规制框架,努力在创新与潜在风险之间保持平衡。政府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同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在发展中解决发展的问题。

总之,分享经济是一个发展中的实践,也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其中的问题。面对分享经济和分享公司,我们必须创新监管思维,才能实现创新与规制的有机结合;才能避免分享公司像野马一样横冲直撞地搅乱市场经济;才能确保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效用最大化;才能留给分享经济一片晴朗的天空。这是一个非常宏大的系统工程。这既包括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也包括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作者: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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