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

徐家新: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管理制度

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推动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是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等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当前,我们要针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的实际情况,凝聚共识、循序渐进,稳妥有序推进这项改革。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符合司法规律

对法官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是由审判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具有不同于行政权的特性。行政权从本质上讲是管理权,行政行为多数不具有终局性,其合法性需要接受法律衡量;行政官员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讲究上命下从、令行禁止。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程序性等特点,以司法公正为首要价值目标;审判权具有终局性,对纠纷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原则上一事不再理;法官在审判组织内部是平等关系,讲究少数服从多数。审判权与行政权存在的这些重大差别,要求对法官的管理应实行不同于其他公务员的模式。

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并明确法官属于公务员范围。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实行与其他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任免条件、职级晋升、业绩考核、职业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实行行政化管理,法官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上下级关系。这种管理体制既不利于法官平等行使审判权,也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从职位性质、条件、特点和管理来说,法官职位有别于公务员法规定的三个职位类别中的任何一个。法官等级主要代表职业资历深浅,并不意味着级别高低,等级不同的法官就同一起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权力平等、共同担责,不存在“谁级别更高,谁审批把关”的现象。因此,为确保司法公正,应当按照法官职业特点,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任务。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构建与审判权特点相适应的法官管理制度,既是保证司法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更是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法官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

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不是变相为法官“提职级、加工资”,而是依托法官法确立的“四等十二级”法官等级制度,在实行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在等级设置、晋升方式、晋升年限、选升比例、考核惩戒和工资制度等方面充分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确保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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