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保护创新摆在更突出位置(2)

把保护创新摆在更突出位置(2)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记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致力于创新的企业特别担心相关案件石沉大海,久拖不决。“十三五”时期,司法系统如何改革创新,提高效率,为保护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刘贵祥: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金钥匙。全国法院系统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把服务开放发展、服务创新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等三大服务做实、做好。

首先,打造便捷、阳光司法,为企业创新提供公开透明的司法服务。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当事人起诉材料,不得设置法外条件限制当事人诉权。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性、低成本的诉讼服务。今年将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更好地方便群众诉讼。

同时,依托信息化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打造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司法公开平台,下一步要充分利用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及时公开案件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诉讼进程。

其二,正确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支持金融创新。2015年,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案件105.3万件,其中包括私募股权纠纷、金融衍生品纠纷等新型案件,维护了正常金融秩序,有力支持了金融创新。针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中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政策,努力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健康开展。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间借贷,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支持和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公民、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人民法院在维护金融秩序、支持金融创新方面的工作包括: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划清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的界限,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维护其合同效力,保障企业自主经营;对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等情形,坚决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否定其合同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利息保护原则,依法只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以内的利息予以司法保护,在充分考虑市场主体需求的基础上,维护利率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化改革。

其三,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律。“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通过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记者: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创新赖以生发和进行的条件。在提高诚实守信、创新发展者“获得感”方面,人民法院将扮演什么角色?

刘贵祥:诚信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是创新赖以生发和进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立足审判执行职能,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不断增强诚实守信、创新发展者的“获得感”。一是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故意逾期举证、毁损隐匿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设。三是深入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现在已经连通57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国22万个银行网点的被执行人存款进行查控。此外,还与公安部、农业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其他网络金融平台建立联网,查控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形式。下一步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功能,推动网络查控系统在全国法院的推广应用,不断拓展网络查控的范围,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重承诺,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记者 马志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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